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黃麗華與被告黃燕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充分了解本件審理過程,並核對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等,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該事件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歷次法庭開庭內容,查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