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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林聖傑相 對 人 鄭允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惟系爭本票係相對人以強暴脅迫手段要求聲請人簽立。聲請人已就相對人上開行為提出刑事告訴,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聲請人並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倘未停止強制執行,相對人恐持本票對聲請人銀行帳戶、薪資及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為此,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以115年度司票字第1446號事件准予強執執行,嗣經聲請人依法提出抗告而未告確定,此有本院115年5月28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參,是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446號裁定既未確定,相對人顯然無從聲請強執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446號事件既未開始強執執行程序,本院即無從准予停止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