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謝隆昌相 對 人 詹欽印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