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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王惠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周訓志即金好運彩券行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2號清償欠款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另案開庭所需,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辦法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07年8月20日、108年2月20日、108年7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2號清償欠款事件之被告,惟該案已於108年8月14日宣判,並於108年9月24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15年3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