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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就本件審理過程為充分之了解,以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爰依法聲請准許交付本案訴訟於審理過程歷次法庭錄音資料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本案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而維護當事人之法律上之利益,且本件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