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許嘉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雅柔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