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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張正修代 理 人 張嘉煒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住所由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