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吳智能訴訟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必要,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