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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許榮陽

許玉秀共 同代 理 人 黃任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95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必要,認筆錄有缺漏記載,對原告權益影響甚鉅,為維護原告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95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純方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