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陳寶虹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67萬3,099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71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18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等而終結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及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71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5年度訴字18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對無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供相當擔保而停止執行,自屬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主張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7月27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金額合計為224萬3,6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應係延後取得該金錢為使用收益之損失,並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5%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適當。復衡以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復參酌司法院所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6年,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為6年,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約為67萬3,099元(計算式:224萬3,664元×5%×6年=67萬3,0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應供擔保金額以67萬3,099元為適當。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00萬8,000元 1 利息 9萬9,075元 108年12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6+213/365) 1.5% 9,784元 2 利息 10萬375元 108年12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6+213/365) 1.5% 9,912.38元 3 利息 10萬975元 108年12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6+213/365) 1.5% 9,971.63元 4 利息 10萬1,175元 109年1月7日 115年7月27日 (6+202/365) 1.5% 9,945.64元 5 利息 39萬6,300元 108年12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6+213/365) 1.5% 3萬9,135.98元 6 利息 40萬1,500元 108年12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6+213/365) 1.5% 3萬9,649.5元 7 利息 40萬3,900元 108年12月27日 115年7月27日 (6+213/365) 1.5% 3萬9,886.51元 8 利息 40萬4,700元 109年1月7日 115年7月27日 (6+202/365) 1.5% 3萬9,782.56元 9 違約金 9萬9,075元 109年1月28日 109年7月27日 (182/366) 0.15% 73.9元 10 違約金 9萬9,075元 109年7月28日 115年7月27日 6 0.3% 1,783.35元 11 違約金 10萬375元 109年1月28日 109年7月27日 (182/366) 0.15% 74.87元 12 違約金 10萬375元 109年7月28日 115年7月27日 6 0.3% 1,806.75元 13 違約金 10萬975元 109年1月28日 109年7月27日 (182/366) 0.15% 75.32元 14 違約金 10萬975元 109年7月28日 115年7月27日 6 0.3% 1,817.55元 15 違約金 10萬1,175元 109年2月8日 109年8月7日 (182/366) 0.15% 75.47元 16 違約金 10萬1,175元 109年8月8日 115年7月27日 (5+354/365) 0.3% 1,812元 17 違約金 39萬6,300元 109年1月28日 109年7月27日 (182/366) 0.15% 295.6元 18 違約金 39萬6,300元 109年7月28日 115年7月27日 6 0.3% 7,133.4元 19 違約金 40萬1,500元 109年1月28日 109年7月27日 (182/366) 0.15% 299.48元 20 違約金 40萬1,500元 109年7月28日 115年7月27日 6 0.3% 7,227元 21 違約金 40萬3,900元 109年1月28日 109年7月27日 (182/366) 0.15% 301.27元 22 違約金 40萬3,900元 109年7月28日 115年7月27日 6 0.3% 7,270.2元 23 違約金 40萬4,700元 109年2月8日 109年8月7日 (182/366) 0.15% 301.87元 24 違約金 40萬4,700元 109年8月8日 115年7月27日 (5+354/365) 0.3% 7,248.01元 小計 23萬5,664.24元 合計 224萬3,664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