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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秀緞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相 對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訴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624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相對人請求執行金額為「680,445元及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3%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225,290元及自9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8%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114年度司執字第146249號卷強制執行聲請狀),故執行債權額總額應為上開執行債權計算至114年10月7日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前1日止之金額(見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號卷第13頁本院收案章),合計為1,705,916元(計算式如附表1、2,附表1、2合計為1,139,966元+565,950元=1,705,916元),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核閱明確。是本件標的金額為1,705,916元,應依前揭規定,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1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萬445元) 1 利息 68萬445元 98年5月7日 114年10月7日 (16+154/365) 3.43% 38萬3,275.47元 2 違約金 68萬445元 98年6月8日 114年10月7日 (16+122/365) 0.686% 7萬6,245.86元 小計 45萬9,521.33元 合計 113萬9,966元附表2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萬5,290元) 1 利息 22萬5,290元 98年5月7日 114年10月7日 (16+154/365) 7.68% 28萬4,136.49元 2 違約金 22萬5,290元 98年6月8日 114年10月7日 (16+122/365) 1.536% 5萬6,523.92元 小計 34萬660.41元 合計 56萬5,950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