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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愛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晉豪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0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有瞭解開庭情形與案件進行程度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法 官 陳旻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