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代 理 人 陳清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36號解除契約暨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36號解除契約暨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內容是否有疏漏及誤繕之處,請准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案訴訟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當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115年5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而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且本件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陳彥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