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 黃錫雄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聲字第32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