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黃慧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御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勞訴字第265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