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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周金條代 理 人 朱武獻律師相 對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7,272,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18號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件所示抵押物部分,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18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另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主張聲請人以附件所示

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240,000元之抵押權,為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債務,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積欠相對人18,866,053元未清償等語,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准予拍賣如附件所示之抵押物。後相對人持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孫水吉強制執行,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後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448號事件審理中。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終結前,暫時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本金18,

866,053元,及自108年10月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計算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一日即115年3月8日,合計為39,578,3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表)。而附件所示不動產於執行程序中,經鑑定價值為35,376,150元,然附件所示不動產係設定最高限額24,240,000元之抵押權,相對人僅能就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故應以24,240,000元估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所將遭受之損害。茲審酌系爭執行事件若停止執行,相對人未能就執行標的價額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期間(即本案訴訟之審理期間)無法運用該筆款項所生之利息,而該利息之利率應依民法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為適當。參以本案訴訟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所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為6年,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約為7,272,000元(計算式:24,240,000*0.05*6=10,612,845),是本院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供擔保金額7,272,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86萬6,053元) 1 利息 1,886萬6,053元 108年10月8日 110年7月19日 (1+285/365) 20% 671萬9,416.14元 2 利息 1,886萬6,053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3月8日 (4+232/365) 16% 1,399萬2,925.67元 小計 2,071萬2,341.81元 合計 3,957萬8,395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