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7號異 議 人 游焜智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明文、黃佩莉、陳沛雯、林宛瑩、李宗翰間聲請迴避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處分書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