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璋
曾柏堯相 對 人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信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是否有提供股東名簿之法律上義務有所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緊急處置,經本院以115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准許相對人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