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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73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C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7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甫出生經檢測有毒品反應,且呼吸窘迫,又受安置人母親B對受安置人無照顧意願,亦無穩定工作,受安置人父親C入監服刑中,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日13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獲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至115年4月3日止。考量受安置人母親親職功能不彰、態度消極且未有實際照顧計畫,亦無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現年0歲2個月,前經本院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至115年4月3日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5年度護字7號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影本在卷為證。又受安置人目前體重4,995公克,飲食、作息狀況皆正常,且活動量大,已能自主呼吸,身體持續穩定發展中。受安置人母親為專注照顧受安置人兄、姐而無工作至今;過往經濟仰賴受安置人父親工作收入與育兒津貼,自受安置人父親入獄服刑後,目前經濟仰賴育兒津貼以及受安置人養外祖父不定期協助。受安置人母親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遭警方移送,於114年7月11日因使用第二級毒品經緩起訴處分及戒癮治療,自述已至醫院進行戒癮治療。受安置人父親目前因詐欺罪入獄服刑,預計於115年4月7日出監;過往從事輕鋼架師傅,收入不穩定,有時難與受安置人家支出打平。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未關心受安置人狀況,多由本中心主動聯繫,原先對本中心之配合態度尚可,且有接受安置人返家之意願,然社工處遇服務期間時常允諾後失聯,另與中和社福中心、新北市毒防中心等網絡單位聯繫瞭解,服務受安置人母親期間,受安置人母親時常以手機壞掉、沒有繳納電信費用遭切斷通訊功能等理由失約與失聯;受安置人母親至今仍未提供自己的健保卡與繳納醫療費用,亦未依約定進行訪視,亦未替受安置人辦理出生登記,導致受安置人無法施打應接種之疫苗,影響受安置人就醫權益,且經濟、居住等生活狀況不穩定,亦無明確規劃,難以討論及擬定後續照顧計畫。初步連繫受安置人養外祖父母與受安置人姑姑說明受安置人家概況時,受安置人養外祖父母與受安置人姑姑皆明確表達不願意協助受安置人家,對受安置人父母行為感到困擾,亦皆有出養受安置人之意願。評估受安置人母親親職能力不彰,缺乏親職照顧規劃,故擬提供強制性親職課程,提升親職功能,並持續與受安置人母親討論工作、居住規劃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足參。本院審酌受安置人母親孕期忽視受安置人之生命安全,迄今仍怠於辦理受安置人之出生登記,受安置人母親之親職功能顯然不彰,又受安置人父親入監服刑中,目前無其他合適親屬可照顧受安置人,是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核聲請人延長安置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