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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法定代理人 B

C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因遭監護人即案母之同居人性侵害,影響其生活穩定及身心狀況,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15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獲本院裁定延長安置至115年2月28日止。考量本案妨害性自主司法尚在偵查中,且案母之同居人過往有多筆人身安全犯罪紀錄、家暴通報紀錄等,顯示案母之同居人具有高度危險性,需持續審慎觀察其是否會於司法訴訟中對案主及親屬造成危害或身心壓力,為維護兒少安全及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3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11號裁定、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前揭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3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本案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尚於刑事偵查階段,案母同居人全盤否認對案主施以性不當對待行為、持續針對保護令提出抗告,且過往有多筆人身安全犯罪紀錄、家暴通報紀錄等,顯示案母同居人樣態具有高度風險,需持續審慎觀察案母同居人是否會於司法訴訟中對案主及親屬造成危害或身心壓力。而案母因照顧案弟等因素仍需與其同居人聯繫往來,現階段案主再受害之風險未能排除,加上至目前為止案母仍未配合執行個別諮商暨親職教育之處遇計畫,難以進一步評估案母是否會因處角色兩難而改變維護案主權益之立場,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為維護案主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建請貴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至115年5月28日,俾利後續家庭重整處遇工作推展與評估等詞,考量案母同居人所涉性侵害案件現正偵查中,且案母親職意識及保護能力仍有待觀察,如逕使相對人返家,除司法調查正確性恐難以確保外,其人身安全疑慮亦難完全排除,是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若涵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