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法定代理人 B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由父親即法定代理人B監護照顧,經接獲通報受安置人遭監護人責打,經查受安置人確有遭監護人持木製拐杖毆打受安置人身體多處致左大腿外側、右大腿内側,臀部,腳底、右手上臂多處等部位有新舊明顯傷勢,聲請人已於112年12月8日18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於保護安置期間受安置人再揭露於國小階段開始遭案父性侵,案父以教導受安置人性知識為由性侵受安置人,混淆其辨識能力,妨害性自主案件於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十年,本案已進入二審準備程序,在司法尚未定讞前,聲請人仍須持續評估親屬保護及照顧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另受安置人之母於114年7月始透過社群軟體獲悉受安置人遭安置而主動與本中心聯繫,積極表達欲爭取受安置人監護權及將受安置人接返照顧,並提出未來生活計畫及留學計畫。考量現階段受安置人之父母尚進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訴訟中,受安置人之母整體親職及未來對於受安置人照顧規劃尚未確定前,本案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狀請貴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利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10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33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前揭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10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案主長期遭受案父高度控制及施虐成傷,爰於112年12月8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啟動緊急安置。安置期間,案主進一步揭露自國小起即遭案父性侵,致其性界線混淆與認知受創。本案妨害性自主訴訟將進入二審階段,又考量本案尚在監護權爭訟階段。案母親職與保護功能尚持續透過親職教育輔導學習與個案相處及修復親子關係,故評估此階段仍有延長保護安置之需要。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貴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至115年6月10日止,以確保兒少最佳利益,並利於後續家庭處遇計畫之推展與評估等詞,考量相對人之父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仍在司法審理階段,相對人父母並有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訴訟,且相對人之母雖有照顧意願,但對相對人的生活長期缺乏實質參與,整體親職與照顧功能仍待評估,是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若涵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