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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27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之行政區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原聲請安置受安置人A、B、C(姓名年籍詳對照表)繼續安置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可知受安置人A、B、C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為桃園市境內,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記載「監護人遷移至本市」,未見受安置人A、B、C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亦在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

二、是為符合家事事件法上開管轄規定,聲請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限,就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為陳報。倘受安置人A、B、C之安置地有保密必要,亦應陳報所在行政區,俾利本院存查及程序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