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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339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之行政區域。

理 由

一、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安置受安置人A、B、C(姓名年籍詳對照表)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記載受安置人居住地為「新北市政府委託安置處所」,未見受安置人A、B、C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在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

二、是為符合家事事件法上開管轄規定,聲請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限,就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為陳報。倘受安置人A、B、C之安置地有保密必要,亦應陳報所在行政區,俾利本院存查及程序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