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435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11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因遭案生父多次性侵害,考量監護人之家庭照顧資源及親職功能均尚待評估,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本次安置期間,有關受安置人遭受受安置人之父性侵害事件,受安置人之母除無法挺身維護受安置人權益外,親職教育出席狀況不佳,且親職功能與情緒控管能力仍顯著不足,受安置人父母之言行業已造成受安置人負面影響,評估受安置人父母缺乏正向教養技巧,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欠佳,難以提供受安置人適切之保護及照顧,而受安置人之外繼祖父及受安置人之外袓母雖為受安置人長期之情感依附對象,然兩人年邁且教養方式亦不佳,評估無法承擔受安置人之後續照顧。另受安置人身心狀況尚需長期且穩定跨專業團隊介入輔導,綜合評估案家整體照顧功能不佳且支持系統薄弱,目前尚無適任之替代照顧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發展,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安置人A前因遭案父多次性侵害,影響其人身安全與權益甚

鉅,已於111年8月完成妨害性自主報案程序,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現已偵查終結),原與案家討論由案外祖父母代為照顧受安置人,近日知悉案繼外祖父因病難以繼續照顧受安置人,欲再次與案父母、案外祖母討論受安置人照顧計畫,惟案家難以提出具體、可確實執行之計畫,又無其他親屬作為替代性照顧者,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最佳利益,於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迄今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13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33號民事裁定為憑。

㈡本院審酌本次延長安置期間,受安置人過於中長期機構之生

活與就學狀況原已步入軌道,然近期受安置人於機構内發生分別遭受其他2名院生性侵害之重大安全事件,且受安置人自身亦頻繁出現偷竊其他院生物品、辱罵及恐嚇機構工作人員等嚴重偏差行為及展現負面情緒張力,主責社工持續偕同機構社工連結醫療、心理諮商及社工、生輔員之輔導,除協助受安置人建立日常常規與界線外,另針對受安置人情緒與創傷議題持續協助受安置人覺察情緒、處理創傷及建立安全且適當之依附關係。受安置人業於115年6月12日國小畢業,並於畢業典禮中獲頒3份獎項,由主責社工與機構社工陪同觀禮給予肯定,因應受安置人即將轉衡至國中普通班(採抽離式資源班)就讀,後續將視其國中就學情形,結合醫療與特教資源以協助受安置人就學適應與學習穩定。針對案父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3月獲發回續偵後,業於115年3月偵查終結再獲不起訴處分,經評估已不再提起再議,並將處遇目標轉向受安置人多重創傷療癒及情緒行為治療,以及案父母之親職功能持續提升。另有關受安置人發生多次機構内性侵害事件,業由主責社工陪同完成驗傷採證與減述筆錄,後續將由本中心持續關注及追蹤司法進度,並提供司法處遇以維護受安置人權益。

㈢本期安置期間持續安排案外繼祖父、案外祖母及案母探視,共計進行5次探視(含3次於本中心會面及2次接回探視)。

案外繼祖父及案外祖母仍為受安置人主要之情感支持,惟案外繼祖父面對受安置人偏差行為多以物質滿足或口頭行為勸說為主,難以協助案主修正行為;115年7月14日接回探視,請案家配合目前暫不讓受安置人與案父接觸,案父仍透過來電要求通話未果,並喝斥受安置人,影響受安置人返家感受;又案母於會面探視時,面對受安置人之偏差行為仍習慣使用打手背及大聲責罵等體罰與剝奪式手段進行管教,導致受安置人產生嚴重被遺棄感與憤怒,並發洩至機構人員身上許多負向情緒行為,主責社工已協助機構社工持續介入,同理受安置人返家之渴望,並協助受安置人看見案父母親職功能尚未提升之現實,促進受安置人與機構照顧者信任關係穩定。

㈣衡量案父母親職能力不佳且居住環境不利青春期成長之子女

,案父母不當之管教言行,引發嚴重依附創傷,而受安置人嚴重情緒行為議題,尚需諮商資源協助修復深層創傷、失落,並透過機構持續進行安全防護與行為引導,考量案父母缺乏有效親職技巧,慣以體罰、情感切割對待受安置人,尚待接受強制親職教育,且案家居住空間擁擠,難以提供適切保護;案外繼祖父受限於高齡退化及案外祖母之長照需求,亦無力承擔照顧責任,綜上評估原生家庭支持系統薄弱且無合適親屬資源可提供受安置人適切照顧,為確保受安置人人身安全與持續復原,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居住,為維護少年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