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68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5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因遭案生父多次性侵害,考量監護人之家庭照顧資源及親職功能均尚待評估,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本次安置期間,案父仍持續否認其犯行,現司法程序仍在續偵階段,監護人面對受安置人事件仍感角色矛盾,親職功能薄弱又缺乏教養主見,暫無法穩定配合親職教育課程,難以有效保護受安置人安全與維護其權益,另受安置人之外祖父母習慣以滿足受安置人物質需求及處罰方式管教,健康及照顧能力逐漸衰退,恐難以長期承擔照顧責任,評估整體家庭照顧支持薄弱,目前無適當替代照顧者,評估未能妥善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考量受安置人返家可能存在身心安全危險,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安置人A前因遭案父多次性侵害,影響其人身安全與權益甚

鉅,已於111年8月完成妨害性自主報案程序,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原與案家討論由案外祖父母代為照顧受安置人,近日知悉案繼外祖父因病難以繼續照顧受安置人,欲再次與案父母、案外祖母討論受安置人照顧計畫,惟案家難以提出具體、可確實執行之計畫,又無其他親屬作為替代性照顧者,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最佳利益,於112年5月2日12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迄今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1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67號民事裁定為憑。

㈡本院審酌本次延長安置期間,觀察受安置人機構生活穩定,

先前的偷竊、刻意遺失物品以尋求補償以及自我揭露性侵害經驗或發表不當言談建立關係等行為已改善,但有挑戰照顧者界線、說謊之負向行為,社工持續與機構合作進行行為輔導,並維持輔導模式一致性,未來將推動機構籌備尋求專業行為輔導團隊介入處遇。受安置人校園生活適應良好,因認知功能優於特教班同儕,目前持續採行漸進式融合教學;受安置人即將面臨國中轉銜,聲請人與機構社工於114年12月17日至學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決議請校方協助進行教育鑑定轉介,期能為受安置人爭取符合其認知能力與學業發展之國中教育安置,並透過融合教育場域,強化受安置人與一般生同儕之互動訓練。

㈢本次安置期間由案外祖父母及案母共提出探視申請4次,受安

置人對於與案外祖父母及案母進行會面皆感到愉悅,社工於會面時適時反應受安置人在學校與機構之情緒行為問題,藉以觀察案外祖父母及案母之親職想法與因應模式,案外祖父母雖會向受安置人告誡,但會承繼過往懲罰式教養方式進行提醒,且在會面過程仍是以物質滿足回應受安置人的需要,案母雖未再對受安置人展現高度情緒張力以及當眾責打手部的方式管教,尚能以溝通方式進行提醒,惟同樣會以剝奪式教養模式進行約束,如表示受安置人如再犯錯則會停止會面,尚無法以正向模式因應,且需他人從旁介入提醒,親職功能尚有提升空間。

㈣案母前於114年6月11日起完成2次個別親職教育課程,截至本

次安置期間僅在114年12月3日進行第3次,經歷多次改約、請假及有2次未到,後續亦未主動約定下一次諮商時間。案父現年52歲,從事工地臨時工,過往在與社政單位接觸時皆常有誇大不實的情況,對安置處遇表達不滿,澄清自身無戀童傾向,強調與前妻及案母皆育有多名子女皆無類似事件,駁斥家內性侵指控,對於社政介入抱持高度敵意,不滿前主責社工未經通知即安置受安置人並於偵查不起訴後提出再議,自認蒙受冤屈與標籤長達4年,惟為證清白,案父強調主動向檢方要求測謊,並於情緒平復後向社工致歉,表示願配合司法調查以爭取自身清白及受安置人結束安置返家機會。㈤綜上所述,考量本案妨害性自主案件仍在續偵中,案父否認

犯行,案母則因角色兩難且親職保護能力不足,難以堅定維護受安置人權益,家庭風險因子尚存,另案外祖父母雖曾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惟因年邁體衰及案外祖母照顧負擔沉重,恐無力承擔受安置人照顧之責,考量受安置人現於機構生活及就學穩,負向行為持續改善,而受安置人原生家庭照顧支持薄弱且無合適親屬資源,為確保受安置人人身安全與持續復原,受安置人仍不宜返家居住,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