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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 復興造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生相 對 人 百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采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