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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家民相 對 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