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鈺喬代 理 人 李幼鎔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歐陽良駒、高立峰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242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