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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號聲 請 人 劉仁偉代 理 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黃挺豪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易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易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則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