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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劉勝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振暘等6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