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號再審聲請人 洪愿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幼雯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8月5日114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