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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號聲 請 人 洪宏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