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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號再審聲請人 高儼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宋家渝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9日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1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