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聲 請 人 王國信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