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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吉正然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太和光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太和光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則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6,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