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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羅洽裕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呂芳樹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佳君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