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忠相 對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