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號再審原告 A男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再審被告 B男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8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聲明廢棄原確定判決,是本件應依原確定判決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9萬7,516元定訴訟標的金額,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