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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號聲 請 人 林柏志(又名:林奕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