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