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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號聲 請 人 陳秀娟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