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相 對 人 陳朱冬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