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陳順正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