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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