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號聲 請 人 郭大鈞
林子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懷茂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