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號聲 請 人 日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黃憶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民國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陳報目前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42,627元,有財產狀況說明書為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