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力世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力世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