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福重工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先位聲明為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備位聲明為選派清算人,核其性質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為預備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