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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松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民國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又本院依職權查詢附表編號1、2不動產(含坐落土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分別約為每平方公尺18萬8,450元、5萬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附表編號1之交易價格約為1,480萬4,632元(計算式:78.56㎡×18萬8,450元/㎡=1,480萬4,632元);附表編號2之交易價格約為589萬4,753元(計算式:115.79㎡×5萬909元/㎡=589萬4,753元);附表編號3之土地公告現值為6,142元;附表編號4之土地公告現值為13萬8,195元。因此附表1至4合計破產財團價額為2,086萬3,722元(計算式:1,480萬4,632元+589萬4,753元+6,142元+13萬8,195元=2,086萬3,722元),另汽車部分,聲請人未陳報該車市價,惟依前開規定,縱使加計汽車價額,聲請人破產財產價額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之區間。

從而,本件依前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表:

編號 財產標的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 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 坐落土地: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5 Mercedes-Benz 汽車1輛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