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號聲 請 人 鄭皓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伸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